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910436号“文诚 WENCHE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342号
申请人:嘉兴风雅古筝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10436号“文诚 WEN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10526号“诚文教育 CHENWENJIAO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333600号“文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2095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0639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7612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申请人通过对申请商标进行大量宣传推广后,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信息截图;系列引证商标商标信息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识别的汉字部分“文诚”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认读的文字部分“诚文”及引证商标二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文城”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