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柚 宇鑫生态园 TANGYO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152202号“唐柚 宇鑫生态园 TANGYO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347号

       

      申请人:陈建鑫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52202号“唐柚 宇鑫生态园 TANGY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41437号“糖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91221号“宇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和独特含义,“生态”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已有类似含“生态”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在销售区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申请商标商品的销售票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成包含引证商标二“宇鑫”,且其显著识别的汉字部分“唐柚”与引证商标一“糖柚”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生态”,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广告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含文字“生态”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