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108970号“Netpu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354号
申请人:佛山市小纯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08970号“Netp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24647号“古兰丹宫廷燕 NESP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839440号“古兰丹 宫廷燕 NESP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巨大差异,面临的商业渠道、服务场所有所不同,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信息截图;系列引证商标信息截图。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被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驳回,现处等待评审应诉中,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Netpure”与引证商标一的字母部分“NESPURE”在字母认读、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可由引证商标一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