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739277 - 商评字[2020]第0000045487号 - 申请人:陕西博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73927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487号

       

      申请人:陕西博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392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53471号“自由狗及图”商标、第20881510号“布狗学习及图”商标、第20881366号“BOOKGOAL及图”商标、第20905366号“布狗学习及图”商标、第20905328号“BOOKGOAL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设计思路、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41类复审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在第9类上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数据管理用计算机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第41类上指定使用的培训、教学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教育、职业再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显著识别图形在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41类复审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