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155418号“双沟酒业 SHUANGGOU
DISTILLE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364号
申请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55418号“双沟酒业 SHUANGGOU DISTILLE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306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95968号“闵斌酒店用品 MINBIN TOTEL SUPPLI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基本情况的证明;经济指标及纳税情况证明;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引证商标的状态查询。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