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PA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27418796号“VIPPA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873号

       

      申请人: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418796号“VIPP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85007号“尚礼一族 Vi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43195号“泸州老窖 VIP 俱乐部 VIP LUZHOU LAOJIAO VIP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083694号“微艾丕 VI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及第22285124号“钻厂贵宾 VI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外文“VIP”与引证商标一的外文识别部分“Vip”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的显著识别外文“VIP”高度近似,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代理信息;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