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酸奶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1996284号“一只酸奶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957号

       

      申请人(申请商标受让人):重庆一只酸奶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申请商标转让人):兴化市琦琦酸奶牛甜品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96284号“一只酸奶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76428号“一只酸奶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170747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决定予以宣告无效(详见2020年1月13日第1679期《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84887号“一只酸奶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257148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48470号“一只酸奶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257148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于2020年1月16日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行终9352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止本案审理时,上述决定、判决均已生效。
      4、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552589号“一只酸奶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241308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5、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20830号“一只酸奶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8080602号“一只酸奶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8080600号“一只酸奶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经我局核准转让予重庆一只酸奶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商标受让人。
      6、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79526号“一只酸奶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8080599号“正宗一只酸奶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7、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44497号“一只酸奶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与申请商标均为重庆一只酸奶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8、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由兴化市琦琦酸奶牛甜品店转让予重庆一只酸奶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三、四、七、九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七、九间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八、十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鹏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