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734873 - 商评字[2020]第0000045819号 - 申请人:幸知(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734873号“幸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819号

       

      申请人:幸知(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盛九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34873号“幸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79480号“幸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异议审理程序之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及媒体报道、相关合同发票、部分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处于异议审理程序之中,异议决定尚未作出,故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幸知”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幸知”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