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戈铁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532163号“金戈铁马”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820号

       

      申请人:河北鑫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盛九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32163号“金戈铁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13474号“金戈铁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在驳回复审流程中对引证商标在“工业用化学品、建筑工业用粘合料”商品上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软化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有机金属化合物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