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2750919 - 商评字[2020]第0000049047号 - 申请人: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275091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047号

       

      申请人: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509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2077号“崇强及图”商标、第26671337号“OH及图”商标、第26672954号“60及图”商标、第26670958号“70及图”商标、第21392377号图形商标、第6264794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四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空气净化制剂;卫生巾”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卫生用品;人用药;空气净化制剂;医药口服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标识,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独立显著识别图形在构成要素、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别的知名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气体”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气体”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