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016069号“茗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668号
申请人: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通远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16069号“茗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23493号“名适ming 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浸药液的薄纸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产品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茗适”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汉字“名适”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纸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浸药液的薄纸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