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心小舍 yuexinxiaoshe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232114号“阅心小舍

    yuexinxiaoshe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843号

       

      申请人:云南阅心小舍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32114号“阅心小舍 yuexinxiaoshe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99981号“心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582676号“心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050142号“阅舍YUE S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显著部分、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备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中国文字有以左至右及以右至左的认读习惯,故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认读汉字部分也可识读为“阅心”,完整包含于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阅心小舍”,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阅心小舍”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阅舍”,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