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624099号“长江长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382号
申请人:广州一万粒营养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24099号“长江长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931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决定在咖啡馆;饭店;餐馆;酒吧;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提供营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