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87538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671号
申请人:李卫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恒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753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36292号图形商标、第35501939号图形商标、第29025210号图形商标、第2902503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没有指定为白底红字,具有独特含义,不会使相关公众联想到“红十字”。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四经驳回复审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据此,引证商标二、三、四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士兵装备用皮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皮制带子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包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红十字标识构成要素、表现形式和整体视觉效果较为相近。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申请人所述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