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39965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684号
申请人:东莞市锦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上善世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996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99318号“成都金福康药业有限公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714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543938号“C-FO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203715号“华岑基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四的商标权利状态如下:
1、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通知书已经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四在除寻找赞助服务之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通知书已经生效。引证商标四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经获得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四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各自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电视广告、广告、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户外广告、电视广告、广告、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户外广告、电视广告、广告、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王倩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