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1583520号“好太太”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300号
申请人(原被异议人):佛山市凯达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变更名义前:中山市好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国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各引证商标受让人):浙江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原异议人:三星卫厨具(宁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海格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5)商标异字第000004194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5年11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向我局申请异议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第3569784号“Good w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28712号“好太太智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445373号“好太太 Good w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 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原被异议人违背诚信原则,抄袭和摹仿原异议人具有知名度的商标,被异议商标应当不予注册和使用。原异议人对原被异议人的第9377309号“好太太厨卫”商标、第9377361号“好太太燃具”商标所提异议理由均成立,两个商标都已不予注册。原被异议人在第11类“好太太”商标上进行了88次申请,属于恶意抢注,其行为属于不正当注册的行为。综上,请求依据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1、相关商标注册信息、转让证明、备案通知书及相关商标行政裁定;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GOOD WIFE 好太太”品牌广告及广告合同;
3、产品样本和纸箱图片及“GOOD WIFE好太太”商标使用证明(部分发票)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好太太”由汉字构成,原异议人三星卫厨具(宁波)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69784号“GOOD WIFE”由中文可译为“好太太”的英文构成,引证在先申请的第11328712号“好太太智能”商标由汉字构成。双方商标汉字组合、排列及含义相同,构成近似。且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包含“电压力锅(高压锅);消毒碗柜”等功能、用途相同的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是最早使用中文“好太太”商标,且在2006年已经向商标局申请人注册第5632127号商标,申请人在第11类商品上重复申请的中文商标。引证商标二不应当成为被异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且其权利状态不稳定。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原异议人是企图使用各种不正当手段来掠夺“好太太”商标,该行为应予以制止。申请人的第9401908号商标已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是上述商标的前部分中文在相同商品上的重复申请。“好太太”商标是申请人早在使用,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相关商标信息及决定文件;
2、商标使用、宣传资料;
3、商标行政裁定;
4、相关企业信息、证明;
5、部分荣誉资料等。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意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第10247893号“GOOD W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对申请人申请的40个好太太商标所提异议理由都成立,已裁定所有商标不予注册。申请人长期使用的是“Haotaitai”商标,所以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与被异议商标没有任何关系,不能作为中文“好太太”商标使用证据。原异议人对第9377309和9377361号商标所提异议理由都成立,且裁定申请人的9377309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近似,不予注册。申请人其他商标亦不予注册。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已使用十多年,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易造成混淆,产生误购。申请人在第11类好太太商标进行了100多次申请,属于恶意抢注,是明显的恶意妨碍原异议人商标正常注册行为。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信息;
2、法院判决、商标行政裁定;
3、商标使用宣传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中山市好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9月28日经我局核准中山市好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名义变更为佛山市凯达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指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申请注册日均早于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一由沈永飞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4月经我局核准转让至三星卫厨具(宁波)有限公司,2015年8月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浙江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热水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商标。
引证商标二由三星卫厨具(宁波)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8月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浙江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商标。
引证商标三由三星卫厨具(宁波)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8月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浙江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商标。
引证商标四由三星卫厨具(宁波)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8月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浙江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热水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商标。
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受让人向我局提交了参与本案审理的意见,并承继相关主体地位和评审后果。
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事实和请求,经评议,我局认为:“Good wife”可译为“好太太”,被异议商标“好太太”与引证商标一“Good wife”、引证商标二“好太太智能”、引证商标三“好太太 Good wife”、引证商标四“GOOD WIFE”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炊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当事人提出其余评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