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9814558号“传奇chuanqi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54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婷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晋江市鸿泰兴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814558号“传奇chuanq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7762号决定,于2019年05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林东梁(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12日至2018年7月11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网络截图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持续、真实、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相同):
1、商标转让公告、商标档案;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审商标在报纸、商业信函上的使用;
3、复审商标产品委托生产相关证据;
4、标有复审商标产品的实物照片及视频;
5、发票;
6、商标许可授权书、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外持续使用的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理由书及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林东梁于2011年8月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14年2月2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旅行包(箱)等商品上,2019年2月20日经我局核准转让给本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本案复审商标外还在第18类注册了第3377223号“传奇CHUANQI”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第18类(动物)皮、旅行包(箱)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无关。证据2中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原注册人林东梁将复审商标分别许可给晋江市梅岭好帮家百货商行、福建好帮家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许可期限分别为2016年6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2016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证据2中晋江经济报刊登的广告未显示复审商标,且好帮家网上商城宣传页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3中被许可人晋江市梅岭好帮家百货商行与泉州市河泰兴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两份贴牌生产协议,第一份贴牌生产协议显示的商标并非本案复审商标,第二份贴牌生产协议显示签订日期不在指定期间内。被许可人晋江市梅岭好帮家百货商行与福建墩煌服装有限公司签署的产品购销合同显示的商标和商品均非本案复审商标和商品,且不在指定期间内。被许可人福建好帮家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晋江盈诚鞋业有限公司签署的委托生产协议显示的商标和商品均非本案复审商标和商品。被许可人晋江市梅岭好帮家百货商行与晋江万丰盛服装针织有限公司签署的委托生产协议显示的商标及商品均非本案复审商标和商品。此外,证据3中编号为08922127号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显示开票日期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4中的产品图片未显示时间。证据5中编号为05513632、00381286号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显示商标并非本案复审商标。证据6中编号为08933721、10621688、10621685号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显示开票日期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6中被申请人与晋江市传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签署的商标许可授权书显示签订日期不在指定期间内。阿里巴巴、淘宝网截图显示日期不在指定期间内。 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