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7368953号“红运当头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42917号重审第0000001096号
申请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42917号《关于第27368953号“红运当头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424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6095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该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由汉字“红运当头”及图形构成,图形经过设计,外轮廓对称,内部由线条勾勒,左右两侧各一只站立的仙鹤,中间两个方框包围汉字。诉争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相关公众会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进行识别,能够发挥标识商品来源的功能。原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并无不当。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