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合理使用原则之The Beach Boys一案(上)

时间:2017-12-25

      商标合理使用,是指他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以正当地使用权利人的商标,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并不必支付商标使用费。商标合理使用原则是商标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商标权利人的权利限制。该原则的目的是为了平衡商标权利人与他人的合法权利以及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商标合理使用是法律为达到各种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而设计的一种制度。本文拟简要介绍并评析The Beach Boys案,探讨美国商标合理使用 原则的最新发展。

      一、案情介绍

      (一)案件事实

      1961年,被告Jardine和Dennis Wilson,Carl Wilson,Mike Love,Brian Wilson共同组成The Beach Boys乐队。在短短几年里,该乐队录制过多张专辑并成功地到美国各地进行巡回演出,名噪一时。1967年,乐队成员设立Brother Records,Inc.(下称“BRI”,原告)来持有并管理注册商标“The Beach Boys”

      之后,The Beach Boys乐队因有些成员合作不愉快,决定不再一起巡回演出,有些成员则组建了自己的新乐队。如何使用“The Beach Boys”商标成为他们争执的焦点之一。之后,Jardine以其新组建的乐队开始巡回演出,他的经纪人和管理人都不是从指定名单中选择的。

    1998年10月25日,Jardine的律师给BRI发函声称,Jardine将以“Beach Boys Familyand Friends”的名义进行演出,因此没有必要得到BRI的许可。在与BRI协商未果的情况下,Jardine开始使用含有“The Beach Boys”商标,诸如“Al Jardine of the Beach Boys and Family & Friends”,“The Beach Boys‘Family and Friend’”,“Beach Boys Family & Friends”,“The Beach Boys,Family & Friends”,“Beach Boys and Family”,或“The Beach Boys”,进行宣传 和演出。

      (二)双方的诉讼请求

      1999年4月9日,BRI对Jardine提起商标侵权之诉。Jardine则提出了商标合理使用(Fair Use)、疏忽(Laches)、禁反言(Estoppel)和不洁之手(Unclean Hands)的抗辩, 反诉BRI违反了雇佣合同、许可协议并请求法院裁定允许其使用“Beach Boys Familyand Friends”进行演出。2000年3月28日,初审法院发布初步禁令(PreliminaryInjunction)禁止Jardine使用“The Beach Boys”,“The Beach Boys Family andFriends”以及其他相似的组合,但允许Jardine以描述性方式来表明其过去与乐队的关 系。2001年3月19日,Jardine增加了两项诉讼请求:1、对BRI的其他股东和董事提起诉 讼;2、BRI违反忠诚义务。鉴于篇幅及主题限制,本文仅介绍分析商标合理使用问题。

      (三)双方争议的焦点及理由

      本案的焦点是The Beach Boys乐队的前成员Jardine是否有权使用“The Beach Boys”商标,若有权使用,则程度如何。BRI认为,没有经过其许可,Jardine擅自使用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被告则主张其使用是一种商标合理使用,因此不存在商标侵权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