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商标引纠纷,马云申请商标无效失败

时间:2018-05-22

    商标的保护工作需要提前做好,否则商标已经被注册,那么再去进行商标异议和申请无效就好比较耗费时间和精力,而且也不一定可以成功。即便是阿里这样的大公司在别人在先注册与其相同和近似的商标影响到自己的时候去做积极的补救措施也显得极其无力。 因此提前进行商标注册,提前布局十分重要。近日,阿里巴巴集团“双十一”商标无效宣告的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维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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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经过: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20170711日对德化恒忆陶瓷艺术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15829533号“双十一”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阿里巴巴认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过使用和宣传已经达到了驰名的程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具有关联性,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恶意,是不正当的抢注行为。“双十一”是申请人旗下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相关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其认为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

     

    对于这次的商标争议,被申请人没有到场进行答辩。商标委员会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虽可以证明申请人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服务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故本案不能认定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烧制陶器;雕刻;艺术品装框;研磨抛光”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据以知名的网络购物促销服务等服务所属行业跨类较大,不具有关联性,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据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商标委员会认为阿里巴巴所称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关于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其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理由,我委认为,首先,申请人主张保护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已注册为商标,即本案引证商标。其次,申请人主张保护的网络购物促销服务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烧制陶器;雕刻;艺术品装框;研磨抛光”等服务在内容、目的、通常效用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在此情况下,我委难以认定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非相同非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所述,商标委员会判定申请阿里巴巴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这次的案件也提醒了我们需要对商标的保护工作要做到位,及时对自己的商标进行注册,这次阿里巴巴就是因为没有及时在不同领域进行注册商标,这次争议的商标主要的话还是两者是不过的行业和领域,而阿里也没有提前注册,所以提出的商标无效理由没能得到委员会的认同。企业对商标需要及时进行注册和商标的保护防范工作,这样才可以避免商标的纠纷,保护好品牌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