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166518号“OO&V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3

     

    关于第36166518号“OO&VV”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133号

       

      申请人:李晓华
      委托代理人:无锡名广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66518号“OO&V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00972号“OVV”商标、第26907159A号“OVV ORIGINAL VOGUE&VALUE”商标、第30457996A
    号“OVV ORIGINAL VOGUE&VALUE”商标、第30457996号“OVV ORIGINAL VOGUE&VALUE”商标、第13366708号“噢喂喂 OVV及图”商标、第20393873号“O&W”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构造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撤销,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五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清洁制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洗衣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OO&VV”与引证商标一“OVV”、引证商标二至四显著识别部分“OVV”、引证商标六“O&W”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常凯
    陈思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