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审查程序商标手册

时间:2018-09-10

    1201.07(b)关于控制统一性的适当行动


    首先,重要的是要注意的是,在威娜的分析没有被触发,直到申请人肯定地认定,第二(d)拒绝是不合适的,因为申请人和登记人,虽然单独的法律实体,构成一个单一的来源,或申请人提出了等效的论证。检查律师应在第2(d)项下提出拒绝,在任何情况下,对有关各方的商标和货物或服务的分析表明根据第2(d)条进行注册的酒吧。审查律师不应试图分析申请人和注册人之间的关系,直到申请人以某种形式依赖于关系的性质,以免除第2(d)项下的拒绝。


    一旦申请人做出了这一主张,问题是具体的关系是否是这样的两个实体构成一个“单一来源”,因此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当相关公司拥有商标,申请人主张控制统一时,下列指导可以帮助审查律师解决混淆的可能性问题。(在许多情况下,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同意协议或其他常规证据来尝试克服第2(D)拒绝,以避免混淆的可能性。见TMEP第1207.01(d)。另一种克服第2(D)拒绝的方式是将所有相关的注册分配给同一方。


    2017年10月审查程序商标手册


    1201.07(b)(i)当申请人或注册人拥有所有其他实体时


    如果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律师代表申请人或注册人拥有所有其他实体,并且没有相互矛盾的证据,那么审查律师应该得出结论,控制的统一,单一的来源,并没有混淆的可能性。这将适用于拥有公司所有股份的个人,以及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的附属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需要额外的陈述或声明,没有相互矛盾的证据。


    1201.07(b)(ii)实质上所有其他实体的共同所有权或所有权


    申请人或注册人基本上拥有所有其他实体。在威娜中,申请人提出声明,说明申请人拥有注册商标的全部股票,申请人因此控制了注册人的活动,包括商标的选择、采用和使用。在RE Wella A.G.,5 USPQ2D 1359, 1361(TTAB 1987),根据其他理由,858 F.2D 725,8 USPQ2D 1365(FED)。第1988卷)。董事会得出结论,仅凭此声明,没有矛盾证据,就建立了统一的控制,单一的来源,也没有混淆的可能性。因此,如果申请人或注册人拥有实质上所有其他实体并对其他实体的活动进行控制,包括其商标,并且没有相互矛盾的证据,则审查律师应得出控制统一的结论。在实体上构成一个单一的源,并且在第2(d)下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一般应以37 C.F.R.第2.20条的形式提供宣誓书或声明书。共同所有制。审查申请人也可以接受申请人在USPTO记录中所示的控制统一主张,或者被申请人登记为申请的共同拥有人,申请人提交书面声明。如果没有相互矛盾的证据,则主张通过共同所有权来控制商标的使用。


    1201.07(b)(iii)当记录不支持控制统一假设时


    如果申请人和登记人都不拥有全部或实质上所有其他实体,并且USPTO记录不显示其对申请或引用注册的共同所有权(见TMEP第1201.07(B)(II)),则申请人承担更大的负担以确立控制的统一性。现在。例如,如果申请人和注册人完全由第三个共同的母公司拥有,申请人必须提供详细的证据,以确定一个姊妹公司如何控制对方的商标活动,以建立统一的控制以支持竞争。姐妹公司构成一个单一的来源。参见RePimia Inc.,2 USPQ2D 1883(TTAB 1987);灰狗公司V.ARMUS LINE INS公司,214 USPQ 473(TTAB 1982)。同样,申请人和注册人有共同的股东、董事或官员时,申请人必须以详细的证据或解释说明这些关系如何建立统一的控制。请参阅PoNeTek,Inc. V.SeRR,211 USPQ 824(TTAB 1981)。申请人的证据或解释一般应由宣誓书或在37 C.F.R.第2.20条下的声明来支持。


    1201.07(b)(iv)当记录违背控制统一的主张时

    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以支持控制统一的假设或至少给申请人提供控制统一的机会的情况相反,事实上,实质上,与任何控制统一的主张相抵触。例如,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许可方和被许可方之间的关系,控制的统一通常不存在。


    许可关系表明一方的所有权,只有一方使用特定商标或商标,但不超过被许可方的经营或活动。因此,没有统一的控制,也没有根据双方缔结一个单一来源的基础。准确地说,由于缺乏统一的控制,许可协议是必要的。许可协议允许经营者/业主控制特定活动,以保护其利益,作为商标下提供的服务的唯一来源或赞助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最不可能实现统一控制以克服第2(D)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