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47479号“WYOMING WW WHISKE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7479号“WYOMING WW

    WHISKE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192号

       

      申请人:WYOMING WHISKEY, INC.(怀俄明威士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7479号“WYOMING WW WHISKE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怀俄明威士忌股份有限公司(WYOMING WHISKEY,INC.)的主要商业标识。申请人在美国怀俄明州(WYOMING)注册成立,申请商标中的“WYOMING”与具备显著特征的图形部分相互独立,地名仅起到真实表达申请人所在地、品牌发源地和产品主要生产地作用,因此申请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99621号“REWWEN EST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所含外国地名“WYOMING”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WYOMING”仅起到表示申请人所在地的作用,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王凡
    常凯
    陈思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