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644596号“招财凤爪ZHAO CAI FENG ZHU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8

     

    关于第35644596号“招财凤爪ZHAO CAI FENG

    ZHU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185号

       

      申请人:邓宏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44596号“招财凤爪ZHAO CAI FENG ZHU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28874号“招财香锅”商标、第15479139号“招财羊 LUCKY SHEEP”商标、第17703155号“金千叶JINQIANYE及图”商标、第15824000号“光头老灶GUANGTOULAOZAO及图”商标、第14978611号“捞百岁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使用申请商标的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会议室出租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咖啡馆、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显著文字构成上相近,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常凯
    陈思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