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671476号“招财凤爪 ZHAO CAI FENG ZHUA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8

     

    关于第35671476号“招财凤爪 ZHAO CAI FENG

    ZHUA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187号

       

      申请人:邓宏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71476号“招财凤爪 ZHAO CAI FENG ZHUA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7407号“招财及图”商标、第5208703号“招财TREASURE BRAND及图”商标、第8113189号“招财及图”商标、第16946336号“招财羊 LUCKY SHEEP”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34670030号“招财鲜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被商标局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其注册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使用申请商标的图片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五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禽(非活)、肉罐头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肉、肉罐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显著文字构成上相近,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凤爪”,其包含于申请商标中,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和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常凯
    陈思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