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622480号“蔚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8

     

    关于第34622480号“蔚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064号

       

      申请人:深圳市和谐创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22480号“蔚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57565号“蔚蓝航空”商标、第10869438号“蔚蓝健身 KOO GYM”商标、第27894954号“蔚蓝留学”商标、第34129564号“蔚蓝健康 BLUE HEALTH及图”商标、第12946590号“蔚蓝模联”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四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蔚蓝”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蔚蓝航空”、引证商标二汉字“蔚蓝健身”、引证商标五“蔚蓝模联”中,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