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831291号“BIOSTRO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8

     

    关于第34831291号“BIOSTRO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068号

       

      申请人:长沙邦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31291号“BIOSTR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29170号“STRONG”商标、第25618958号“STRONGL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IOSTRONG”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STRONG”,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