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273903号“POR15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8

     

    关于国际注册第1273903号“POR15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083号

       

      申请人:PAINT OVER RUST HOLDINGS,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73903号“POR15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33596号商标已经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第2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虽引证商标经核准已转让予佩欧拉控股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英文名义与本案申请人名义一致,但转让后的引证商标注册人地址为美国特拉华州纽卡斯尔市威尔明顿市小瀑布路251号,本案申请人的地址为38 Portman Road, New Rochelle New York NY 10801 (US),两地址相差较远,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无法证明转让后的引证商标注册人与本案申请人为同一主体,故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漆稀释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防锈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