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019699号“BINLIB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8

     

    关于第36019699号“BINLIB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130号

       

      申请人:深圳市冰力宝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超越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19699号“BINLIB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28436号“宾莉宝BIN LI 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作品登记证书;与申请商标有关的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会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常凯
    陈思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