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57136号“PLASMATIC EFFEC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7136号“PLASMATIC EFFEC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003号

       

      申请人:THE ONCOR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7136号“PLASMATIC EFF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83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中“PLASMATIC”属于生僻英文单词,即使该词的含义对于指定商品具有描述或暗示(申请人对此并不认同),申请商标本身亦具有可注册性,其不会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的误认。申请商标已在多个国家及地区获得注册,且经过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申请书、在先判决、词汇表、域外注册信息等的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英文“PLASMATIC”与引证商标的英文“PLASMETIK”字母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肤新生用化妆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增白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PLASMATIC”有“血浆”之含义,申请商标“PLASMATIC EFFECT”整体可译为“血浆的效果、影响”,其指定使用在皮肤新生用化妆制剂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材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