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494140号“隆顺电磁采暖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8

     

    关于第34494140号“隆顺电磁采暖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984号

       

      申请人:菏泽隆顺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494140号“隆顺电磁采暖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423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申请人简介、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