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357243号“我的保姆手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8

     

    关于第30357243号“我的保姆手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979号

       

      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57243号“我的保姆手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裁定和判决,广告宣传资料,荣誉证书,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我的保姆手册”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不能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