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954128号“大地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9

     

    关于第33954128号“大地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972号

       

      申请人:姜旭东
      委托代理人:大连铭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54128号“大地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290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杨乐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