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187102号“蜂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9

     

    关于第35187102号“蜂群”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124号

       

      申请人:上海连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87102号“蜂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95641号“蜂群”商标、第16406767号“蜂群聚投”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现处于审理阶段,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中,引证商标二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广播、卫星传送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电视播放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显著文字构成上相近,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常凯
    陈思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