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151888号“漓品桂漓LIPINGU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9

     

    关于第36151888号“漓品桂漓LIPINGU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921号

       

      申请人:桂林市万盈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佰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51888号“漓品桂漓LIPINGU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84234号“漓”商标、第35476791号“漓牌”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在业界和消费者心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消费者并未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且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常凯
    陈思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