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92377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9

     

    关于第3492377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961号

       

      申请人:黄顺松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237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75030号商标、第14827668号商标、第1107570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主要识别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相近,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