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654108号“中衡博然 BROADRAN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9

     

    关于第34654108号“中衡博然 BROADRAN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570号

       

      申请人:武汉中衡博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54108号“中衡博然 BROADR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644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642030号“GGDCN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中文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且经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等使用材料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中衡博然”英文“BROADRAN”及图形组合构成,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区分,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质勘测、工程测量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技术咨询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使用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地质勘测、工程测量服务外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技术项目研究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技术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处于相对独立位置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在构图元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地质勘测、工程测量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