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865571号“ATHENA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9

     

    关于第32865571号“ATHENA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944号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865571号“ATHENA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85203号商标、第32667471号商标、第32526603号商标、第3197616号商标、第16017032号商标、第1011440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不构成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广告”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