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2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3846号“ICONEU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927号
申请人:纽罗弗罗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3846号“ICONE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第38类、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59391号商标、第13559721号商标、第13559816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38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