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2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5369号“52 DESIG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155号
申请人:摩理都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5369号“52 DESIG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34740号、第19794759号、第12687792号、第1774116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共存。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可相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DESIGN”,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同使用在手杖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共存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