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54156号“Argon Crimson& 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4156号“Argon Crimson& C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087号

       

      申请人:ARGON GROUPE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创嘉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4156号“Argon Crimson& 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专业咨询公司,申请商标中的“Co”是“CONSULT”的前两个字母,申请商标未含有组织形式。申请商标在一些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或地区已获得注册。许多包含“&CO”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Co”亦可被识别为“Company”(公司)的前两个字母,与其缩写形式“Co.”相近,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禁止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