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559112号“大鱼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9

     

    关于第28559112号“大鱼号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205号

       

      申请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559112号“大鱼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78233号商标经审理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192507号驳回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13679号商标可相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