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277701号“磐谷Pan g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9

     

    关于第34277701号“磐谷Pan g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161号

       

      申请人:松原市众蕊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77701号“磐谷Pan g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18689号商标可相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