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901606号“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9

     

    关于第35901606号“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326号

       

      申请人:浙江锐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台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01606号“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70115号“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260214号“R DLRIQ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的注册信息截图、实际使用照片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字母组成、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动车辆、小型机动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