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658194号“百分百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9

     

    关于第35658194号“百分百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024号

       

      申请人:何锦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58194号“百分百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257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大量使用,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经营地址相距遥远,经营范围也不同,故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在会计服务上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百分百税”与引证商标“百分百爱”文字构成相近,仅有一字之差,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税款准备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一经获准注册权利及于全国范围,所处地域差异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