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626136号“麦生活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9

     

    关于第33626136号“麦生活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933号

       

      申请人:福建顺成面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柏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26136号“麦生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29531号商标、第6180050号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谷粉制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