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775335号“艾家严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9

     

    关于第35775335号“艾家严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570号

       

      申请人:广州市青花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75335号“艾家严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特征和含义明显,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09403号“艾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重点识读部分及设计理念和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34828971号“艾·家 黔福堂AI JIA JIAN KANG QIAN FU 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无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在消费者中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美容服务等全部服务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艾家严选”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艾家”,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构成近似,两商标指定使用在“按摩”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