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951213号“Let's wel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9

     

    关于第35951213号“Let's wel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319号

       

      申请人:上海前绣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51213号“Let's we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33435号“朗时威尔lensw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文字组成、读音和含义上有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工商信息截图(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Let's well”与引证商标中的英文部分“lenswell”的字母组成及视觉效果无显著差异,二者的呼叫亦相近,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