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517703号“金英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9

     

    关于第36517703号“金英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558号

       

      申请人:河南英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17703号“金英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05624号“金鹰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09561号、第19058281号“英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金英利”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金鹰利”、引证商标二、三个文字“英利”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合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属捆扎线;紧线夹头;金属螺栓”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属板条;金属外窗”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金属管道”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全部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全部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