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302921号“ELOIS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30

     

    关于第34302921号“ELOIS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1153号

       

      申请人:佩德雷加尔葡萄园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雅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02921号“ELOIS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72334号“ELOI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872312号“Vernis Brillant ELOI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060835号“ELISA VAQUE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整体外观、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英文单词的释义截图(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英文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英文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葡萄酒、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1月10日